刚刚,大连发出通知:健身房 公共浴室 体育馆等可恢复开放!
一、开放范围
在防控措施到位的前提下,体育馆、游泳馆、室内健身房、公共浴室、养生按摩店(足道)、美容院、酒吧等场所可有序恢复开放。影院待国家、省电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后择期有序恢复经营。
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制定工作规范,落实防控措施,分阶段有序开放。
宗教场所暂不开放。
二、基本防控措施
1.各企业和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科学充足配备防控物资和用品,做到防控措施清、处置流程明,责任落实到岗、到人。2.各企业和单位须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码,对进入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
3.各企业和单位须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测温结果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的人员不得进入并提示其到医院就诊,视情及时启动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4.各企业和单位要保证营业场所的通风换气,每1.5小时通风30分钟;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
5.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落实经营场所和设施消毒标准、次数、范围等要求,加强消毒。加强垃圾箱清洁、消毒处理,按要求及时收集并清运垃圾。
6.各企业和单位应采取预约制服务,按规范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减少人员逗留时间,避免人员密切接触。服务人员和顾客均要佩戴口罩。
7.各企业和单位须严格本企业和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并对健康状况进行公示;教育员工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清楚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
8.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密闭空间达不到通风要求,不具备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基本保障的不得开业;开业后经检查发现达不到基本要求且整改不力的,责令停业整改。
三、有关要求
1.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落实行业管理责任,按照各行业开放的工作规范要求,监督检查各地区执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等情况,各级执法队伍要针对复工复产复市企业加强执法检查,纠正各种不符合防控工作规范的现象,确保相关的企业和单位有序开放;各企业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复工经营企业和单位的监管;各企业和单位承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营场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所属行业工作规范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如因玩忽职守、履责失当而造成疫情传播,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2.各地区要做好上述企业和单位复工复产复市的组织工作,在确认相关企业和单位具备开放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其开放;要明确指定本地区的监管责任部门,对所属企业和单位执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对属于负面清单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停业整改。各地区确定的监管责任部门情况需报至市指挥部复工复产组。
附件:1.大连市美容(按摩)服务业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2.大连市足道服务业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3.大连市沐浴服务业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4.大连市酒吧服务业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5.大连市室内体育场馆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6.大连市影院经营场所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7.员工健康信息表(模板)
8.复工复产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模板)
大连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
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
大连市美容(按摩)服务业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美容(按摩)服务业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1.市商务局负责美容(按摩)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各企业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复工经营企业和单位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各企业和单位承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管理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对上岗职工进行培训,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3.应准备好相关防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防护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4.要按规定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二维码,职工和顾客上岗和入店均要实行“扫码准入”。
1.必须定期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杀,保持营业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对公共区域的地面、墙壁、楼道、电梯、柜台、水龙头、洗手池、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使用消毒溶液拖擦或喷洒,保持坐凳等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每天进行预防性消毒至少3次。单独设立、明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桶。为顾客提供洗手液或消毒酒精。
2.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毛巾、浴巾、床上用品要一客一换;拖鞋、按摩用具、更衣箱要一客一消毒。换下的毛巾、浴巾和床上用品等每天要清洗消毒。建议顾客自备毛巾、浴巾、拖鞋等用品。
3.保证洗浴用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运行正常,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洗浴喷头、水龙头应保持清洁卫生。
4.加强通风换气,独立服务空间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至少每1.5小时开窗通风30分钟;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地下室或者无法保证通风条件的场所不对顾客开放。
5.室内美容(按摩)场所环境相对密闭,空气流通不够充分,无论空调系统是否运行,均应当保证室内全面通风换气;每天开业前和闭店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小浴室要打开门窗进行充分的自然通风换气,以保证室内空气清新。
1.顾客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查卡进店。对进入场所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扫健康码及测温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在公共区域提供服务的,采取拉开服务间距、隔位服务、设立物理隔离服务空间等措施;在房间内提供服务的,要增加通风消毒频次,做到一客一房一消毒,确保服务安全。
3.采取预约服务,错时服务。提示顾客店外等候,减少顾客在店内滞留时间;根据店内顾客密集程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和预警,避免人员聚集。
4.从业人员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5.顾客在服务场所接受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1.公示职工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职工复工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呈绿色,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2.要安排专人负责单位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建立职工体温监测、健康和活动记录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职工体温状况,教育职工八小时以外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地方活动,准确掌握职工8小时以外生活轨迹。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督促就医。
3.职工佩戴口罩上岗,及时更换口罩,勤洗手,保持好个人卫生。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经营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顾客“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没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未建立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档案,人员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2
大连市足道服务业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足道服务业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市商务局负责足道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各企业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复工经营企业和单位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各企业和单位承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管理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对上岗职工进行培训,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3.应准备好相关防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防护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4.要按规定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二维码,职工和顾客上岗和入店均要实行“扫码准入”。
5.设立隔离观察区域。隔离观察区应相对独立,用于出现可疑症状的员工或顾客就诊期间,与就诊人员同住、同食或同一密闭工作环境的接触者,进行暂时隔离观察使用,等待医疗机构排查结果。
1.必须定期对营业场所进行消杀,保持营业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对公共区域的地面、墙壁、楼道、电梯、柜台、水龙头、洗手池、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保持坐凳等公共设施的清洁卫生,使用消毒溶液拖擦或喷洒,每日进行预防性消毒至少3次以上。单独设立、明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桶。为顾客提供洗手液或消毒酒精。
2.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毛巾、床上用品要一客一换,按摩用具、更衣箱、拖鞋、修脚工具等要一客一消毒。换下的毛巾、床上用品等每天要清洗消毒。建议顾客自备毛巾、拖鞋等用品。
3.保证洗浴用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运行正常,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洗浴喷头、水龙头应保持清洁卫生。
4.加强通风换气,独立服务空间要保持空气流通,至少每1.5小时开窗通风30分钟;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
5.足道场所环境相对密闭,空气流通不够充分,无论空调系统是否运行,均应当保证全面通风换气;每天开业前和闭店后,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洗浴的地方要打开门窗进行充分的自然通风换气,以保证空气清新。地下室或者无法保证通风条件的不对顾客开放。
6.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1.顾客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查卡进店。对进入场所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采取预约服务,错时服务。提示顾客店外等候,减少顾客在店内滞留时间;引导顾客有序出入,避免人员聚集,提醒顾客注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3.从业人员与顾客服务交流时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避免直接接触。
4.顾客在服务场所接受服务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四、职工管理
1.公示职工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职工复工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呈绿色,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2.要安排专人负责单位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建立职工体温监测、健康和活动记录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职工体温状况,教育职工八小时以外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地方活动,准确掌握职工8小时以外生活轨迹。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督促就医。
3.职工佩戴口罩上岗,及时更换口罩,勤洗手,保持好个人卫生。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经营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顾客“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没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未建立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档案,人员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3
大连市沐浴服务业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沐浴服务业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市商务局负责沐浴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各企业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复工经营企业和单位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各企业和单位承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管理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对上岗职工进行培训,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3.企业应准备好相关防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防护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4.企业要按规定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二维码,职工和顾客上岗和入店均要实行“扫码准入”。
5.设立隔离观察区域。隔离观察区应相对独立,用于出现可疑症状的员工或顾客就诊期间,与就诊人员同住、同食或同一密闭工作环境的接触者,进行暂时隔离观察使用,等待医疗机构排查结果。
6.提供餐饮服务的,参照《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有序恢复现场就餐规定》执行。
1.保持营业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每天至少3次,使用消毒溶液拖擦或喷洒,对公共区域的桌椅、地面、墙壁、楼道、电梯、柜台、水龙头、洗手池、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消毒。明确标识、单独设立废弃口罩回收桶。为顾客提供洗手液或消毒酒精。
2.公共洗浴用品用具包括毛巾、浴巾、客用浴服、床上用品等要一客一换,拖鞋、按摩用具、更衣箱等要一客一消毒。建议顾客自备毛巾、浴巾、拖鞋等用品。
3.保证洗浴用水供应管道、设备、设施等系统运行正常,应避免产生死水区、滞水区,洗浴喷头、水龙头应保持清洁卫生。
4.加强通风换气,独立服务空间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至少每1.5小时开窗通风30分钟;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每天营业前后,新风或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无法保证通风条件的不对顾客开放。
5.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1.顾客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查卡进店。对进入场所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采取预约服务,错时洗浴。顾客人数不超过更衣箱数量的30%,严格控制入店人数,采取预约制服务,每100平方米人员密度在20人以下,要根据店内顾客密集程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和预警,必要时配备专门劝导人员,引导顾客有序出入,提醒顾客注意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缩短洗浴时间,避免人员聚集。
3.顾客沐浴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公示职工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职工复工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和行程卡呈绿色,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2.要安排专人负责单位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建立职工体温监测、健康和活动记录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职工体温状况,教育职工八小时以外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地方活动,准确掌握职工8小时以外生活轨迹。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督促就医。
3.职工佩戴口罩上岗,每日及时更换口罩,保持好个人卫生。上岗前、如厕后、接触垃圾后应及时洗手消毒。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经营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顾客“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未建立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档案,人员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4
大连市酒吧服务业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酒吧服务业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市商务局负责酒吧服务业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各企业和单位所在地政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复工经营企业和单位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各企业和单位承担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是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管理工作,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对上岗职工进行培训,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3.企业应准备好相关防控物资。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防护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空调系统专用消毒剂、手消毒剂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4.企业要按规定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二维码,职工和顾客上岗和入店均要实行“扫码准入”。
5.提供餐饮服务的,参照《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有序恢复现场就餐规定》执行。恢复文艺演出功能的,由属地文旅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开展。
二、经营场所管理
1.每日必须对公共区域的桌椅、地面、墙壁、楼道、电梯、柜台、水龙头、洗手池、卫生间等公共部位进行3次以上消毒,保持营业场所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单独设立、明确标识废弃口罩回收桶。为顾客提供洗手液或消毒酒精。
2.加强通风换气,独立服务空间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至少每1.5小时开窗通风30分钟;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每天开业前和闭店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无法保证通风条件的不对顾客开放。
3.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做到有据可查、有迹可循。
1.顾客要佩戴口罩、测温、扫码、查卡进店。对进入场所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正确佩戴口罩进入场所内。
2.合理安排顾客就座空间,采取拉开就坐间距、隔桌安排座位、桌上设立物理隔断等措施,保障顾客消费安全。提供包房服务的,要加强消毒和通风、隔位就座。
3.采取预约服务、错时消费,根据店内顾客密集程度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和预警,避免人员聚集。
4.顾客酒吧消费时间不得超过1.5小时。
1.公示职工健康证明。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年龄和照片,职工复工前14天的健康状况等内容。体温正常且健康码和行程卡呈绿色,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关注重点地区来连人员,重点地区来连职工按相关规定执行。
2.要安排专人负责单位职工八小时以外的管理。建立职工体温监测、健康和活动记录台账,每天落实上班时、午休后体温监测制度,记录每名职工体温状况,教育职工八小时以外尽量减少到人员密集地方活动,准确掌握职工8小时以外生活轨迹。发现有发热、感冒、咳嗽和呼吸道感染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督促就医。
3.职工佩戴口罩上岗,每日及时更换口罩,保持好个人卫生。上岗前、如厕后、接触垃圾后应及时洗手消毒。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经营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顾客“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未建立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档案,人员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7.未到属地文旅部门备案认可,擅自恢复文艺演出功能。
附件5
大连市室内体育场馆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有序恢复体育赛事活动的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室内体育场馆在做好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市体育局负责全市室内体育场馆的行业管理,指导复工复产及监督检查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对室内体育场馆监督检查。各级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分工,公布监督服务电话。
2.落实主体责任。室内体育场馆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根据各区市县防控要求明确职责和措施办法。场馆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按要求组织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抓好防疫工作落实,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演练,确保场所安全开放。
3.分类有序开放。室内体育场馆符合向社会开放要求的可复工。开放的室内体育场馆提供的运动项目应以个人练习为主,暂不开展无法保持2米以上间距的集体活动。利用地下或密闭空间开设的通风条件较差的室内体育场馆暂不开放,在改善通风条件、加大消毒清洁频次、严格控制人员密度并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后可有序恢复开放。
4.加强指导服务。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指导,主动宣传解释复工复产政策,推动符合开放条件的室内体育场馆及时有序开放,并督促落实疫情防控管理、消毒等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体育场馆复工帮扶工作,指导帮扶场馆解决在防疫物资保障、场地设施条件改善、日常经营管理、用工等方面存在的困难,促进各类体育场馆平稳向好发展。
5.严肃责任追究。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室内体育场馆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开放要求的要责令其停止开放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对场馆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对外开放服务的室内体育场馆应严格做好进场健身人员管理、引导,督促健身人员落实疫情防控规定,切实保障健身人员健康权益:
1.申领“大连健康码”专属码,对进场健身人员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到过重点地区,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
2.建立“一进一测一登记”制度,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大连健康码扫码入场、实名登记。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登记处应配备消毒用品,登记后进行手消毒,信息登记用笔须及时消毒或者更换,避免交叉感染。
3.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和体育场地面积、运动区域空间,采取分区域、分阶段预约服务、限流服务、错时服务。结合保持安全距离要求严格控制每日接待量和瞬时接待量,保证人员不聚集。
4.指导健身人员合理安排健身时间,鼓励错峰健身锻炼。严格健身时间管理并做好记录,健身人员在场内停驻时间不得超过1.5个小时。
5.指导督促健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健身人员应按照《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根据不同场景正确佩戴口罩。运动时防止手随意到处摸、碰,避免用手触碰眼、口、鼻等部位;运动前后要用含有酒精类的消毒液或消毒湿巾进行手部消毒。
6.健身人员进行健身锻炼时相互之间间距应在2米以上。不得进行有身体接触的健身锻炼。按照“一赛事一方案”要求制定符合防控要求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可开展面向大连本地群众的健身赛事活动。
7.各室内体育场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疫情防控宣传提示牌,张贴相关防控知识和健身注意事项等,对健身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距离、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提示。
室内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服务应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留相关记录、证明材料备查,确保开放服务准备充分、运行有序、保障到位:
1.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应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疫知识技能专项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档案,加强从业人员出行轨迹管理,严格执行外地返连人员居家隔离期限要求,严格从业人员进出体温监测,公示员工健康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处置。严格从业人员非工作期间管理,督促其安全出行。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实行非接触式服务。窗口服务工作人员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
2.加强清洁消毒。严格落实各行政区域防控指挥部对公共场地设施管控和消毒标准、次数、范围等要求,做好场地器材管控和定期消毒,加强健身人员手部接触器材部位的定时消毒,直接接触健身人员的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消毒。根据实时人员流动情况、器材使用频率增加消毒频率。规范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置废弃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消毒处理,按要求及时收集并清运垃圾。
3.加强通风换气。室内开放体育场馆应加强通风换气,每1.5小时通风30分钟以上,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首选自然通风。每天开业前和闭店后,新风与排风系统应当提前和延后运行1小时,进行全面通风换气。使用空调通风时,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严格落实关于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
4.做好防护物资配置。室内开放体育场馆应配备符合质量要求的测温设备、口罩、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为从业人员和健身人员提供必要防护保障。
5.做好应急处置。室内开放体育场馆应建立完善的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设立相对独立的隔离观察区域,用于出现可疑症状人员暂时隔离观察使用。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例的,要立即配合疾控部门开展人员隔离、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防疫消毒等工作。
6.排查安全隐患。室内体育场馆恢复开放服务前应当自我排查火灾等安全隐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场馆要对设施、设备、器材、指导和救助人员配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应立即整改。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室内体育场馆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健身人员“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健身锻炼时人员间距应在2米以上,除健身锻炼外人员间距应按疫情防控要求保持在1米以上)。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未建立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档案,人员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6
大连市影院经营场所
有序恢复开放工作规范
根据国务院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市防指工作部署要求,指导影院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待国家、省电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后择期有序恢复经营,做好复工复产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1.市委宣传部负责影院的行业管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电影主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周巡查制度,对影院复工复产进行全过程、无死角、全覆盖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监管影院立行立改。
2.各影院要建立防控工作责任体系,成立疫情防控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影院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各司其职、各级员工各负其责,全面做好影院恢复营业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1.各影院恢复开放前,要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经影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如遇紧急突发疫情情况,必须立即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如出现感染病例,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疾控机构指导下,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2.影院恢复开放前,要对负责体温检测、消毒液配制、防控知识宣教、应急隔离观察区(点)管理的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应急措施。
3.影院要模拟恢复开放后各个环节流程以及突发应急事件发生状况,对影院消杀、体温检测、观众入场、员工巡场、观众离场、疑似病例应急处理、隔离观察区(点)管控等演练项目,开展3次以上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员工防控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1.影院要充分筹措防控物资,确保测温设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医用乳胶手套、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剂、洗手液等物品物资储备充足、台账齐备。
2.影院要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对重点区域包括售取票机、售品售货区、自动贩卖机、入口闸机、电梯间按钮、扶手、门把手、公共桌椅座椅、公共垃圾桶、临时物品存储柜、卫生间等,每日擦拭消毒不少于5次。对公共空间包括办公室、大堂、影厅、卫生间、走廊、疏散通道等进行喷雾消毒2次以上。
3.影片排片延长场间间隔,各影厅排片间隔不少于20分钟,保证充分时间进行影厅通风、清洁与消毒。影院不得举办连续排片放映活动。
4.凡由影院提供的3D眼镜严格实行一人一消毒一使用,杜绝未经消毒重复使用。提倡观众自带或购买3D眼镜观影。
5.影院复工前,要对空调系统进行整体清洗消毒,并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WS/T396-2012)进行卫生检测。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要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夏季空调运行管理与使用指引(修订版)》,严格落实关于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及清洗消毒等各项措施和要求。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确保新风直接取自室外。
6.要在影院内明确标识体温检测区、防控物资储备区、垃圾处理区等关键区域。大厅等候区应合理设置座椅位置间隔,引导观影人员间隔等候,间隔距离1米以上。
7.影院垃圾定点投放、分类管理,普通垃圾放入塑料袋,并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做到日产日清。
8.影院要设置隔离观察区(点),用于初测体温≥37.3℃的观众和员工体温复测和留观。若发现有观众或员工在影院内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现象,立即带到隔离观察区(点)进行隔离观察,如有疑似症状,须立即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9.影院消杀、通风各项措施要做好记录并建立台账。
1.影院要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日对员工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全面掌握所属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出行动态,了解近14天内行程,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有可疑症状人员及时送医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2.影院工作人员上岗前须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呈阴性方可上岗。员工上岗实行健康码验证登记,上下班测量体温,并登记员工健康登记表。
3.上岗员工必须做好个人防控,佩戴口罩和手套,与观众服务交流时保持距离1米以上,避免直接接触。提供服务要采取拉开服务间距、隔位服务、设立物理隔离服务空间等措施。
4.准确掌握员工八小时之外含休息日和节假日的生活轨迹,教育管理员工严格遵守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管理措施,工作期间尽量不到人员密集场所逗留。及时通报疫情信息,教育员工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5.提倡员工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车上物品。
1.影院采取预约限流服务,售票系统实施锁座管理,实行交叉售票,确保场所内观众人数不超过影厅座位数量的30%。其中,影厅座位奇数排单人单座间隔销售,偶数排可双座相连间隔销售,确保观众座位间隔距离1米以上。当日售票记录必须留存14个工作日以上,存档备查。
2.影院须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对场所“大连健康码专属码”和“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进行扫码登记,采取“卡、码+健康监测”的方式通行。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
3.影院需建立“一进一测一登记”制度,登记处配备消毒用品,对所有观众进行体温检测、手消毒、信息登记备查,特别是临时现场购票观众实行实名登记。信息登记用笔须及时消毒或者更换,避免交叉感染。
4.观众健康码为黄色和红色以及体温高于37.3℃或有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身体不适人员不得入内。影院需提醒观众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5.观众观影要全程佩戴口罩。观众在排队购票、取票及购买售品时,要保持距离间隔1米以上。
6.影院要加强对观众的疫情防控知识教育和观影相关要求提示,在影院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7.影片放映期间,影院要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各影厅的巡场,每场影片巡场不少于2次,就观众是否佩戴口罩、是否严格执行交叉座位观影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观影要求的观众予以提示,并指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正。
8.影院入口、出口分开设立,制定合理的观众进出场路线和分流措施。影片结束后,影院工作人员组织观众3分钟内有序离场。
符合下述任一条的经营场所不得开业,业已开业的应停业整改。
1.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了解防控责任,未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或各操作环节上无具体责任人,未落实疫情监测和防控机制,各项防控措施不到位。
2.未落实顾客“一码一卡”查验制度及体温检测工作要求;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流规模和密度,人员之间不能保持安全距离1米以上。
3.场所内未配备消毒和测温设备,一次性口罩准备不足,无防控宣传提示等。
4.未设置防疫卫生专岗,场所内各区域的消毒、通风工作不严格不彻底,未建立消毒、通风的记录和检查台账。
5.未建立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档案,人员进入场所前未测量体温并记录。
6.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较差,不能达到通风换新风要求;未定期对空调设备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附件7
员工健康信息表(模板)
附件8
复工复产复市经营场所新冠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模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在复工复产复市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蔓延,规范疫情应急处置应对工作,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各类复工复产复市经营场所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突发情况的处置和应对,各场所可结合单位实际,借鉴参照,制定完善适用于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具体工作方案。
➤2 强化主体责任和管理
各经营场所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通风消毒、健康监测、应急处置和从业人员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有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
➤3 疫情响应
3.1 经营场所有效防控。
消费者进入场所前,实行14日行程查询和扫健康码准入管理,经查询“国务院客户端疫情防控行程卡”显示14日内重点地区来连人员,且无法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证明的;健康码为黄色或红色,或者有体温高于37.3℃、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不适症状的,一律不准进入,并提醒其按照要求做好隔离或者及时到医院就诊,信息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
3.2 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员工在每日健康监测时,有体温高于37.3℃、咳嗽、流涕、腹泻、结膜炎等不适症状的,禁止到岗,要求尽快到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安排专人追踪其健康状况。同时,通知与就诊人员同住、同食或同一密闭工作环境的接触者,暂停工作,居家或指定隔离观察区域隔离观察,等待医疗机构检查结果。
3.3 应急响应
经医疗机构诊断,如排除新冠肺炎患者,恢复生产。如不能排除,按照疾控机构要求,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4 保障措施
4.1 人员保障
科学合理地安排疫情防控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畅通联络渠道,加强信息沟通,确保疫情防控工作快速、高效运转。
4.2 物资、场所保障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做好复工复产复市前防疫物资储备;在经营场所、员工集体住宿场所等区域设置隔离观察区域。
4.3 医疗保障
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分布情况,指定专人负责沟通联络。
➤5 应急处置流程
“新闻大连”编辑制作
编辑:婧琦 燕子
美编:孔德成
主编:张溢中
大家此刻都在看这些↓